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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电信业务分类许可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2/4

关于新《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实施后 电信业务分类许可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部电函〔2003〕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为了适应电信技术和业务市场发展的要求,加强对电信业务的科学分类与管理,更好地满足社会对电信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根据《电信条例》有关规定,信息产业部重新调整并颁布了《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信部电[2003]73号,以下简称《目录》),新调整的《目录》已于2003年4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为结合实际做好新《目录》实施后的增值电信业务(含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分类许可和管理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局)要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新《目录》的全部内容,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新《目录》中关于各类电信业务的定义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日常发证及监管等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 各局应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申办增值电信业务(含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批工作。
  (一) 可以由各局直接实行发证管理的电信业务包括:无线寻呼业务、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无线数据传送业务、网络托管业务等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含语音信箱、X.400电子邮件、传真存储转发)、呼叫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不含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等增值电信业务。
  (二)需要前期组织开展商用试验的电信业务包括:用户驻地网业务(商用试验已启动,目前正在进行当中)、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等四项电信业务。
  上述四项电信业务商用试验的组织管理工作由部统一负责;同时按部省两级职责分工来组织具体试验的实施,且各局在组织实施商用试验前须报经部批准同意。
  三、核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关具体操作及要求。
  (一)与已发许可证的衔接及换证安排问题。
  1、在新《目录》实施前已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老证),在有效期内仍继续有效,原则上不需立即重新换证。
  2、在新《目录》实施后新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新证),各局应严格按新《目录》所列业务类别进行管理。
  3、各局根据老证持有者的换证申请,结合每年的许可证年检逐步完成已发许可证的换发工作,保证新老证之间的平稳过渡。
    (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填写注意事项。
  根据新《目录》关于“减少许可证数目,便于许可证有效管理”的调整思路,各局自新《目录》实施后不再对每项业务单独颁发一张许可证,而是在持证者的同一张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文中载明许可其经营的全部增值电信业务。为此,各局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应按以下规则统一填写:
  1、“经营许可证编号”栏:各局统一为“PA2.B1.B2-S1S2S3S4T1T2T3T4”。其中P为发证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如上海局写“沪”,部发证P不写;A2表示持证者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中含有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B1表示持证者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中含有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B2表示持证者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中含有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S1S2S3S4代表发证年度的公元纪年;T1T2T3T4代表本年度发证的顺序号。其中,A2/B1/B2根据持证者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在许可证编号中标明。综上所述,若上海局2003年颁发的第15个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许可持证者经营的电信业务包括无线寻呼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则编号为“沪A2.B2-20030015”。
  2、“业务种类”栏:按新《目录》的业务分类及名称,载明该持证者获准经营的全部增值电信业务(含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如上例,则应载明“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在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原发证机关若又批准持证者经营新的电信业务,则需及时在“业务种类”栏中增项补充载明该业务名称,同时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等栏目做相应变更,但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时间保持不变。
  (三)信息服务(CP)业务发证管理有关问题。
  1、鉴于声讯市场清理整顿尚未彻底结束,信息服务(CP)业务中暂不包括电话信息服务,因此各局在“业务种类”栏填写“信息服务业务”时,还应特别注明“(不含电话信息服务业务)”。
  2、新《目录》将互联网信息服务(ICP)纳入信息服务(CP)业务进行管理,如果申请者拟经营的CP业务中包含有ICP业务,经批准后各局应向其颁发新版经营许可证,“业务种类”栏填写“信息服务业务”,同时需特别注明“(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并且根据具体情况,若有必要在“服务项目”栏中对须经前置审批后方可经营的项目名称以及电子公告服务BBS专项审批项目进行加注。
  各局仍要继续认真执行国家已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对CP业务经营者申请开展ICP服务需具备的申请条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进行前置审批以及BBS等专项审批项目等都按有关法规保持现行要求以及审批程序不变。
  3、如果发证时,持证者申请经营的CP业务中不含ICP服务,各局在“业务种类”栏还应特别注明“(不含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同时还应在其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中特别作出类似“今后若拟经营CP业务中ICP服务需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经营”等方面的要求。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现有的“模拟集群通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各局不再受理该业务新的经营许可证申请。  
 (二)各局在新版经营许可证用完前约一个月,应向部书面告知下一批许可证所需数量,以便部统一安排下一批新版许可证的印制。
  (三)上述规定中若有与以前部文件相抵触之处,均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审批管理工作政策性较强,各局要在深刻理解、领会相关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公平、公开、高效地做好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电信业务市场的经营行为,促进电信业务市场的有效竞争和有序发展。对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局应认真归纳汇总,并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及时向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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