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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部电[2005]5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各IP地址备案单位、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为切实加强互联网站管理工作,规范、细化互联网行业管理流程,促进我国互联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我部制定了《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电信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互联网站管理工作,建立互联网站管理工作长效机制,规范、细化互联网行业内部管理流程,不断提高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ICP)、互联网IP地址、互联网络域名等网站管理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完整性、准确性,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互联网站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的要求,辅以相应的技术手段,做到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 互联网站管理有关数据使用和发布应严格遵守国家和信息产业部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条 本细则涉及的主体有: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接入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网站主办者”)、IP地址备案单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等。
接入服务提供者是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统称。
IP地址备案单位是指直接从亚太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权的国际机构获得IP地址的单位和具有分配IP地址供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行为的单位。
第二章 相关主体职责与义务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对全国ICP、IP地址及域名信息备案管理工作及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及协调。
(一)根据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二)指导、检查、督促省通信管理局开展互联网站管理工作。
(三)了解掌握备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情况,组织研究解决。
(四)组织开展“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的优化、完善等工作。
(五)负责对跨地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ICP备案信息进行录入、审核。
(六)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相关IP地址备案单位的备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定期通报备案工作进展情况和及时通报未备案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等备案信息的相关情况。
(八)协调部级前置审批部门、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公益性互联网站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开展互联网站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网站、监管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对网站进行年度审核等工作。
(一) 依法对ICP备案信息进行日常审核工作。
(二) 指导监督本行政区接入提供者、网站主办者、IP地址备案单位的ICP和IP地址信息备案工作;加强对其制度建立、机构设置、数据库系统建设等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 依法采用多种手段切实加强对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的监管,将接入提供者对互联网站的管理情况纳入其经营许可证年检、行风评议等考核工作中。
(四) 依法做好接入提供者、IP地址备案单位、网站主办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 负责本行政区互联网站年度审核工作。
(六) 负责对本行政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ICP备案信息进行录入、审核。
(七) 协同本行政区前置审批部门、专项内容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开展互联网站管理工作。
(八)积极支持引导互联网协会、通信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配合做好网站管理工作。
(九)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渠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举报方式,广泛听取并认真查处社会各界对网站未经备案擅自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信息不真实、接入提供者违规提供接入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七条 接入提供者是为网站主办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主体。接入提供者应当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对所接入互联网站的管理。
(一)设立专岗专职,负责网站备案、规范网站行为及相关管理工作,专岗专职名单报省通信管理局备案。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做好工作交接,变化后人员名单及时报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二)按照“先备案后接入”的要求制定完善接入服务流程,建立健全为用户代为备案信息的事前核验制度、对用户行为的事中监督制度、配合对违法违规网站的事后查处制度、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制等工作制度。
(三)应记录网站主办者的备案信息,对所接入网站主办者的备案信息进行动态核实,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 (四)接入提供者要杜绝为未备案的网站主办者提供接入服务,实时搜索已接入的未备案网站信息,及时停止并督促网站主办者履行备案手续。
(五)受网站主办者的委托应依法为网站主办单位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代为备案时,用户名、密码和系统提示信息要及时移交网站主办者,并指导、督促网站主办者下载安装电子证书。不得在已知或应知互联网站主办者备案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手续。
(六)对直接接入及间接接入的网站客户负有管理责任。
(七)应建设必要的业务管理系统,满足行业主管部门对网站管理的要求。
(八)做好用户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九)配合省通信管理局开展互联网站年度审核工作。
(十)配合省通信管理局对违法违规网站依法进行查处。
(十一)自觉接受省通信管理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网站主办者应依法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一)应当自行或委托接入提供者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手续。
(二)应当保证备案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
(三)在通过备案审核后,应当在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中央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按要求将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
(四)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变更,同时再次安装电子证书。
(五)涉及前置审批及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在取得前置审批部门和专项审批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方可提供相关内容信息。
(六)网站主办者应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用户明和密码丢失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省通信管理局经确认后予以补发。 (七)按照省通信管理局和相关内容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年度审核工作。
(八) 应当自觉接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IP地址备案单位具体承担IP地址信息报备工作。
(一)IP地址备案单位应当按要求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报备IP地址信息。其中,基础电信运营公司IP地址信息的报备由总部和省级公司共同完成,基础电信运营公司总部应对其省级公司的IP地址信息报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公益性互联网络的管理单位负责统一完成其网络上使用的所有IP地址信息的报备。跨省经营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提供者IP地址信息的报备由其开展业务所在地的所有分支机构共同完成。
(二)IP地址备案单位应当确保其所报备的IP地址信息完整、准确。
(三)IP地址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IP地址备案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变更后的IP地址信息。
(四)IP地址备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IP地址管理制度。
(五)应当自觉接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域名信息的报备工作。
(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要求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报备域名信息。其中,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报备所有CN和中文域名注册信息;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报备所有境外域名注册信息。
(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确保所报备的域名注册信息完整、准确。
(三)域名注册信息、域名备案联系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变更后的域名报备信息。 第三章 相关处理流程
第十一条 接入提供者为互联网站提供接入互联网络服务流程:
(一)网站主办者向接入提供者提出接入申请。
(二)接入提供者向网站主办者预分配IP地址。
(三)网站主办者获得接入提供者预分配的IP地址后履行备案手续(网站主办者可自行备案也可由接入提供者代为备案)。
1、网站主办者自行备案的,网站主办者在收到“备案管理系统”反馈的备案编号后告知接入提供者备案成功,并将备案编号和备案信息一并提供给接入提供者,接入提供者登录“备案管理系统”核实该备案信息,在确认备案信息真实、准确的前提下为网站开通接入服务。如果发现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得开通接入服务,应当督促网站主办者核实相关信息,经备案后方可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2、接入提供者代为履行备案的,接入提供者收到“备案管理系统”反馈的备案编号后即可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
第十二条 网站主办者委托接入提供者代为履行ICP备案、备案变更的处理流程(见图一):
(一)网站主办者将相关ICP备案信息提交给其接入提供者。
(二)接入提供者对网站主办者提交的信息进行核实,在确认信息真实、准确的前提下将ICP备案信息导入“备案管理系统”;如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信息,接入提供者要求网站主办者重新填报或补充相关信息。
(三)“备案管理系统”对接入提供者导入的信息进行自动核查,经识别没有发现问题的转相关省通信管理局;存在问题的,将相关意见反馈接入提供者。
(四)相关省通信管理局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五)“备案管理系统”对予以备案的,核配备案编号,生成备案电子验证标识(简称电子证书),同时将审核意见反馈接入提供者;对不予以备案的,“备案管理系统”将不予备案理由反馈相关接入提供者。并通知相关接入提供者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重新填报。
(六)对予以备案的,接入提供者将审核意见、用户名和密码及时反馈给网站主办者,并指导网站主办者下载、安装电子证书。网站主办者在接入提供者的指导下及时完成电子证书下载、安装等后续工作,并保管好用户名和密码。
(七)对不予备案的,接入提供者及时通知网站主办者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重新填报或补报信息。
第十三条 网站主办者自行履行ICP备案、备案变更处理流程(见图二):
(一)网站主办者向“备案管理系统”输入相关备案信息。
(二)“备案管理系统”收到网站主办者提交的信息后,对信息进行自动核查,没有发现问题的转相关省通信管理局;存在问题的,将相关意见反馈网站主办者。
(三)相关省通信管理局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四)“备案管理系统”对予以备案的,核配备案编号,生成电子证书,同时将审核意见反馈网站主办者;对不予以备案的,“备案管理系统”将不予备案理由反馈相关网站主办者,并通知网站主办者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重新填报或补报信息。 (五)网站主办者收到备案编号和电子证书后,及时完成证书下载、安装等工作。
第十四条 涉及前置审批的ICP备案流程:
(一)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视听节目、网络文化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在履行ICP备案手续前应获得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的批准。
(二)网站主办者获得前置审批部门批准后,按本细则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相关流程履行备案手续,同时需向住所(身份证住所/注册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书面提交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
(三)网站主办者提交备案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尚未提交审批文件的,不予备案。
(四)备案完成后,省通信管理局向相关省级前置审批部门通报网站备案信息。
第十五条 ICP备案注销处理流程:
(一)网站主办者停止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注销其备案信息。网站主办者可以直接履行备案注销手续,也可以由接入提供者代为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二)网站主办者直接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网站主办者直接将备案注销申请提交“备案管理系统”;接入提供者代为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接入提供者向“备案管理系统”提交网站注销申请,同时提交该网站主办者相应的书面委托书。 (三)“备案管理系统”收到网站备案注销申请信息后,将注销申请转相关省通信管理局。
(四)相关省通信管理局进行审核,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注销,并将相关意见反馈注销申请者。
(五)对注销的网站,接入提供者应及时停止接入服务。
第十六条 查处违法违规网站流程(见图三):
(一)省通信管理局根据涉嫌违法违规网站线索(包括举报材料、省通信管理局例行检查、信息产业部的通报、相关部门要求协助查处意见等),对确属违法违规网站进行依法处理 。
(二)涉嫌违法违规网站主办者住所所在地不在本行政区的,省通信管理局应及时将违法违规网站基本资料转送至网站主办者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由该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处理。
(三)网站主办者住所所在地在本行政区的,省通信管理局应依法处理。
(四)对依法应当关闭网站的,省通信管理局应向书面通知相关接入提供者停止接入,相关接入提供者应及时将执行情况上报省通信管理局。
(五)网站接入地不在本行政区的,省通信管理局可以直接发函要求接入地省通信管理局配合关闭网站,接入地省通信管理局应积极予以配合,及时书面通知相关接入提供者停止接入,并将执行情况反馈网站主办者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
第十七条 查处接入提供者违规行为的流程:
省通信管理局应加强对接入提供者的管理,监督检查接入提供者对用户代为备案信息的事前核验、用户行为的事中监督、违法违规网站的事后查处配合等责任的落实情况。
对违法违规的接入提供者,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通信管理局要立案调查,接入提供者主体所在地不在本行政区的,可以请相关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第十八条 互联网站年度审核工作流程:
(一)每年第一季度开始对互联网站进行年度审核工作。
(二)对“备案管理系统”搜索出IP地址、域名等信息与ICP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要求相关网站主办者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三)对于相关内容主管部门年度审核意见是“取消业务资格”、“关闭网站”的,属于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根据相关内容主管部门提供的书面年度审核意见,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九条 IP地址备案工作流程:
(一)IP地址备案单位向“备案管理系统”导入IP地址备案信息。
(二)“备案管理系统”对导入的IP地址信息进行自动核查,输出核查报告,并分送给信息产业部或相关通信管理局。 (三)信息产业部或相关通信管理局对核查报告进行分析处理。
第二十条 域名备案工作流程:
(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域名备案单位)向“备案管理系统”导入域名备案信息。
(二)“备案管理系统”自动进行数据处理定期输出统计报告。
(三)信息产业部对统计报告进行分析,发现未备案的,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