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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如何定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2/4
我们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中的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两大类:经营性、非经营性。 经营性的互联网文化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它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而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被人们称之为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互联网文化活动主要包括: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将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以及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被称为互联网文化产品,它主要包括:将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和动漫画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专门为互联网传播而生产的网络音像(含VOD、DV等) 、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 目、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画(含FLASH等)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所需具备的条件: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 10 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有100 万元以上的资金(含游戏的要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