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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三、受理单位:电信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五、许可条件
(一) 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2)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3)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6)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7)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8)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6)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办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
(4)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效益分析等。
(7)组网技术方案。包括: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建设计划、网络互联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的配置、电信资源使用方案等。
(8)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9)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10)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需提交前款第(二)项、第(十)项规定的材料。对于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一)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二)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4)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7)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8)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9)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需提交前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材料。对于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七、程序和期限
注:按照实际工作流程和期限填写。应当包括受理申请,审查决定,延续、变更及补办等基本审批环节的关键信息。对审查决定环节包含初审、复审,或者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检验以及作出许可决定前需要公示等内容的,应当予以明确。
一、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程序:
提出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
(二)受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决定程序
受理申请之后,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程序:
提出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
(二)受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决定程序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延续、变更程序
(一)延续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提交续期申请材料,审核后予以批准的,换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变更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许可证项目的,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审核后予以批准的,换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告知方式
注:写明许可告知是以何种方式作出。例如批复、签发批件、颁发许可证(照)、发布公告、加盖检验检查印章或标志等方式。
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